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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3
作者: 王项    日期: 2014/2/14    点击率: 1457     文字大小: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a:受理。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要求报送的各种附加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b:审核。税务登记审核工作,即是税务机关登记工作的开始,也是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加强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可以发现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进而掌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的行业构成等税务管理信息。

为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具体规定如下:

a: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b: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

c: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d: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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