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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规定
作者: 王项    日期: 2014/1/1    点击率: 2962     文字大小: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正是有了这一手段,使关税政策工作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因此,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税法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根据《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设置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出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者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征。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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